原告冯振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中(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清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彬与被告边清水、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振彬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振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振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朝辉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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