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艳
书记员:白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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