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冯丽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第三人高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系第三人冯丽威丈夫,。
委托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第三人冯丽威、高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张海龙 申请书 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新马头镇布路店村人,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事项与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冯某、第三人冯丽威、高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人已向法院起诉,现经申请人考虑到双方均系家属,愿意与对方友好协商,因当时按照冯明修的意愿,申请人与冯丽威将冯明修户下分配的土地形成意见是,申请人种村南水厂地,另两块地由冯丽威种,现本人愿将被告所说的3.5亩地中的一半退给冯某。我的诉讼不再进行,特申请撤回对冯某、冯丽威、高朝的起诉,请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