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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冯某、冯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牛运奇,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冯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牛运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冯某某与已故的冯明修形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冯明修去世后,经调解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就冯明修丧葬事宜于2014年11月7日达成协议,并且已由原告冯某某支付冯明修丧葬费,二被告未支付丧葬费。后因被告冯某对该协议中涉及土地部分(约定:村南家庭承包地一块归冯某某所有)协议内容有异议,冯某于2017年4月就该土地部分提起土地仲裁,导致该协议未能完全履行,故原告冯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冯某、冯某某偿还其支出的丧葬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证人证言等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告冯某某、冯某作为冯明修形成法律上的父女关系,应当承担冯明修丧葬费用。原告冯某某经调解与冯某某达成分地协议故而支出了冯明修的丧葬费,现因被告冯某提起土地仲裁导致该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故冯某某之前支付丧葬费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之债,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费用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因冯明修去世,冯某某支出的葬费为23269元,考虑到原告与冯明修之间叔侄关系,可酌定由被告冯某、冯某某偿还冯某某20000元,余下3269元由冯某某承担。对于冯某某诉讼主张,因办理丧葬费用给原告造成了10000元的经济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某款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被告冯某某、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王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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