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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冯某某与王某某、许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容滨,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梦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卫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王梦圆、被告李远、被告王卫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以原告将就本案争议事项另案提起确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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