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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吕丹丹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正升,被上诉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  程朝晖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孙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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