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澜,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某。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2.00元,减半收取2,716.00元,由上诉人胡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张滢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