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彬。
申请人:张姗姗。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解美英。
申请人冯彬、张姗姗与被申请人周某某、解美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彬、张姗姗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解美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冯彬以自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B×××××)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解美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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