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冯应春(系原告冯某某父亲),住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班闫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栋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上海凯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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