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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代理人马五的,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书廷,男,53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常书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亚光
书记员: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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