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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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