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云某某房地产公司
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某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镇珍盐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关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云某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湖北楚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刚
书记员: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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