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华
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熊某
熊辉
白宗芳
原告:冯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宗芳。
原告冯建华与被告熊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冯建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冯建华负担。
本院认为,冯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冯建华负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