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7民初1078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东良乡东良一寸200号,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小店镇闫庄东街116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义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乡东城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冯某某、闫某某与被告张义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某、闫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义兴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冯某某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某、闫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义兴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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