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张某某
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张某某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原告冯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同意各负担13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原告冯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同意各负担1350元。
审判长:方勇
书记员:翁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