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王敏、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唐玉全。
委托代理人闫翠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玉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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