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
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冯大列
徐长生
李小兵
章春节
程敦洲
崔长浩
刘新军(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大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冯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徐长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冯某某表爷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春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敦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长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等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李小兵、章春节、崔长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等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张某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536元,由上诉人张某等负担。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彭建伟
审判员:叶锋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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