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江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xx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旺二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会、被告北旺二村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原告冯某某(承包方)与被告北旺xxx村(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名下位于北旺××村××48亩土地,承包期限20年,自2002年2月至2020年2月止。承包费每亩每年110元,每5年向发包方缴纳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承包费,被告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2011年,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广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原告向北旺xxx村委会递交申请书,承诺自愿向村委会交回2002年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69亩土地,交回承包地后,希望村委会一次性给予补偿1250000元。2011年8月16日。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13口机井,按每口机井4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共给付原告机井补偿款52000元。而《廊坊市广阳产业聚集区二期预征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每口机井按13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13口机井共应补偿169000元,剩余的117000元补偿款,被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合同书》,报销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回执,《廊坊市广阳产业聚集区二期预征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退地申请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在承包期内,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广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广阳区人民政府对包括机井在内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补偿。虽然原告向被告递交了退地申请书,被告也按照原告的申请向原告发放了包括按每口机井4000元进行补偿的补偿款,但此款并非原告最终认可被告按每口机井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告应当按照《廊坊市广阳区产业聚集区二期预征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按每口机井1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因为双方未约定给付机井补偿费的时间,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给付机井补偿款的利息损失没有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第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北旺x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机井补偿款11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韩凤国
书记员: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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