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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清河县星某润滑油经销处、马某一审民事解除冻结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宝财
简瑞代(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清河县星某润滑油经销处
马某

(2016)冀0534民初156号之二
原告冯宝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委托代理人简瑞代、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星某润滑油经销处,住所地清河县。
负责人张瑞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冀0534民初156-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需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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