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系王某岳母),女,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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