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地址高阳县朝阳路102号。
负责人:董纪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
审判员 张川
书记员: 常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