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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60399元、施救费595元、公估费302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卢树桐驾驶原告的冀F×××××、冀F×××××重型半挂车沿五保高速300公里00米时,与彭兴辉驾驶的冀F×××××、冀F×××××重型货车尾随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认定,卢树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冀F×××××号货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为60399元,公估费3020元,施救费595元,被告不予赔偿,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请依法核实本案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卢树桐的驾驶证。二、核实事故发生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对保单无异议,对价格认定有异议,是原告的单方委托,损失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公估费、施救费是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16时许,卢树铜驾驶原告的冀F×××××、冀F×××××重型半挂货车,沿五保高速行驶至保德方向300公里00米时,与彭兴辉驾驶的冀F×××××、冀F×××××重型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认定,卢树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提出的证据有:一、事故认定书。二、冯某某的车辆保险单。三、冯某某的车辆行驶证,卢树桐驾驶证。四、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车辆损失费60399元。五、公估费3020元,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六、施救费595元,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张。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无异议。公估报告鉴定的损失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公估费、施救费是间接损失我司不承担。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车损为52020元。另查明,卢树桐驾驶的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入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263700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卢树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肇事车辆已按规定年检,属正常营运车辆。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车辆损失评估报告、驾驶证、行驶证、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卢树桐驾驶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树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60399元,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经公估车辆损失为52020元,双方再没有提出新证据来否定该鉴定,本院对原告的车损52020元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公估费3020元,是因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而产生的,原告有合法的票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施救费595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有关施救费给付的规定,原告有合法的票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以上损失共计55635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交强险,原告主张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5563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荣兴

书记员:段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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