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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于某某、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津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津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
马彪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津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北大道9号。
机构代码:08378664-2。
法定代表人:田耕,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该管理处职工,住。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津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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