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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冯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培,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第三人: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定州市。

冯某某与冯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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