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与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燃气协作协议》并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燃气协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户内外燃气管道及施工安装,同时与其约定需原告向被告缴纳30000元的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30000元的保证金打入了被告账号为62×××64的账户中,现合同至今未能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望依法支持其诉求。原告冯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燃气协作协议》。2、2017年7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一张;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平塘支行交易明细各一份。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南宫工作时相识成为朋友关系,2017年6月底,被告称自己承包了南宫燃气管道施工工程,找到原告,要求一起干,原告经过考察觉得可以,为明确甲(李某某)乙(冯某某)双方在整个民用燃气工程施工实施中的权利,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燃气协作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内容的范围是户内外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按每户施工费800元甲方与乙方计算,付款日期为已完成独立村工作量结算,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65%,燃气公司对该工程整体验收后合格后,乙方将剩余材料返给甲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95%。甲方预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结清。施工所需材料及设备由甲方提供。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施工前提供户名单及相应的门牌号,保证乙方施工人员顺利进入每个住户家中踏勘与施工。乙方应按燃气公司标准施工,负责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施工期限约定为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同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需向被告缴纳3万元材料保证金。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3万元材料保证金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被告。后原告一直等被告进行施工的通知,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也未通知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既不告知原告工程地点,也不提供工程所需要的工程材料,原告后经了解被告未能承包到南宫燃气管道施工工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的《燃气协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能承包到南宫燃气管道施工工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该协议,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燃气协作协议》;二、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冯某某保证金30000元。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