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诉黄某某扶某某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
黄某某
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会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韩保民、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某某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某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庭审结束时原告在大名县中医院的医疗费实际支出6655.85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要求的庭审后的后续治疗费,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扶某某6655.85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某某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扶某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庭审结束时原告在大名县中医院的医疗费实际支出6655.85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要求的庭审后的后续治疗费,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扶某某6655.85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会明

书记员:王志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