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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秦某1、秦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原告冯某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法定代理人:吕某(系原告冯某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法定代理人:秦某2(系被告秦某1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法定代理人:申某(系被告秦某1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秦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磁县。
被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磁县育苗幼儿园,住所:磁县讲武城镇刘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齐卫霞,该幼儿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秦某1、秦某2、申某、磁县育苗幼儿园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冯某、吕端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鹏、被告秦某2、被告磁县育苗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牙齿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秦某1为磁县育苗幼儿园四年级的学生。2016年3月26日课间,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秦某1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秦某1无故将原告冯家鑫摔倒在地,导致原告牙齿碰到水泥台阶上后两颗门牙断裂,经医院诊断:原告两个门牙断裂,且无法再生,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原告秦某1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也给原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磁县育苗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才导致被告秦某1发生上述行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亦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原告冯家鑫和被告秦某1应当知道其所玩的摔跤游戏具有危险性,可能使自己或者他人受伤。被告秦某1将原告冯家鑫摔倒致使其牙齿折断,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秦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秦某2、申某承担。原告冯家鑫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们所玩摔跤游戏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应能预见到该游戏可能使自己或他人受到一定的伤害,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亦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冯家鑫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被告秦某1及其他同学,课间在二年级教室前空地玩摔跤这一具有危险性的游戏,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育苗幼儿园承担70%为19826.86元,扣除已支付的5200元,实际赔付14626.86元(28324.08×70%-5200元=14626.86元),被告秦某1承担20%为5664.82元,扣除被告秦某1奶奶支付的200元,实际赔付5464.82元(28324.08×20%-200元=5464.82元),因秦某1系未成年人,故有其法定代理人秦某2和申某赔偿,原告冯家鑫承担10%为2832.41元(28324.08×10%=2832.41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第10被告秦某1法定代理人秦某2、申某赔偿原告冯家鑫5464.82元;
第10被告磁县育苗幼儿园赔偿原告冯家鑫14626.86元。;
以上各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第10驳回原告冯家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冯家鑫承担77.1元、被告秦某1法定代理人秦某2、申某承担154.2元、被告磁县育苗幼儿园承担5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红强 审判员  崔爱峰 审判员  王永贵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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