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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田晓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申请人冯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许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至临西县公安局交警队涉案车辆停车场),期限一年,扣押车辆由临西县万邦停车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冯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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