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某某名下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县委会院内)3栋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386号]中价值3.2万元部分不动产权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程某某名下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县委会院内)3栋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386号]中价值3.2万元部分不动产权,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340元,由原告冯某某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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