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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靳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人:潭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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