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裕华区。
被告: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付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付某村委会。
负责人:高金明,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河北佳加旺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南皮县付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俊明
书记员: 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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