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与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占军,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