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攀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忠,总经理。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主要负责人:钱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上海攀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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