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李少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王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刘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郭学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王淑敏、刘建军、郭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晓峰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刘建军的准确住址,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4元,退还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峰
书记员: 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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