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与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某
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苏攀(湖北泓峰潮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攀,湖北泓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

审判长: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