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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江口市民政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某
汪国瑞
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
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
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民政局
谭立云
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汪国瑞(原告的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湖北省丹江口市第一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住所地:丹江口市人民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3452-5。
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民政局。住所地:丹江口市水都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43414-6。
法定代表人:张保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立云,该局人事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江口市民政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江口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丹江口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赵本权
审判员:赵满满
审判员:王莉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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