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红伟,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赟,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某、董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郝明红
书记员: 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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