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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邢台中棉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中棉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邢台中棉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东郊邯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邢台中棉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审判员 侯继会
人民陪审员 张振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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