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
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王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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