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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东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冯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东波、陈劲松,被上诉人余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元退还给上诉人冯某某。

审 判 长  詹君健 审 判 员  戴浩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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