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与冯某某、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8107-X)。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一层东。
负责人:麻世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少波,邢台市桥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
负责人:张根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书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薛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3134-4)。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317X2)。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厦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
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任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薛江涛、陈俊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 于晓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