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张天晓(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秦占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晓,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占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宋耀忠给付冯某某的8万元款项中,明确写明伍万元本金,利息叁万元整,冯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3万元利息中宋耀忠代冯某某偿还了1.5万元利息,也未提供双方就本笔债务已经协商解决的相关证据,故对冯某某称已经归还冯某某7.5万元,双方就该笔债务已无争议,冯某某不再负给付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冯某某与冯某某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该期间给付利息的数额,可以确定双方的借款利率,由于该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原审中冯某某请求按年息20%计算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冯某某主张其与冯某某借款时只约定了本金和利息金额,并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或按年利率6%计算双方的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冯某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宋耀忠给付冯某某的8万元款项中,明确写明伍万元本金,利息叁万元整,冯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3万元利息中宋耀忠代冯某某偿还了1.5万元利息,也未提供双方就本笔债务已经协商解决的相关证据,故对冯某某称已经归还冯某某7.5万元,双方就该笔债务已无争议,冯某某不再负给付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冯某某与冯某某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该期间给付利息的数额,可以确定双方的借款利率,由于该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原审中冯某某请求按年息20%计算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冯某某主张其与冯某某借款时只约定了本金和利息金额,并未约定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或按年利率6%计算双方的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冯某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双全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孙靖
书记员: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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