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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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