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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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