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个体运输户,住山西省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胡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胡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胡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凯群
审判员 侯欣芳
审判员 艾 军
书记员:吴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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