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李丽
蔡某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定州市第二中学教师。
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光亚
书记员:李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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