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峰
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冯某
张桂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桂英(系被上诉人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高树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2)沽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满沧、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原审原告高树峰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及请求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一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系国家依法颁发,两证齐全,不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国家并不禁止转让,村民有权自行出售,村集体也无权干涉。二是:上诉人所买房屋的价格就是当时的市场价,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没有证据证明。三是:村集体向村民出售这些房屋时,已按当时的市场价收回了所有应收的价款。2、事实上,购买同类房屋的不止上诉人一人,该村所建的这些新民居房屋大部分都被他人买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确定双方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并责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上诉人冯某服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树峰为购买本案所涉房屋,委托其姐夫李新出面与被上诉人冯某联系,由李新交冯某指标转让费3000元,后上诉人高树峰又交冯某指标转让费20000元,由李新以李新的名义向基建处交纳购房预付款18万元,之后李新领取并持有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钥匙。现上诉人高树峰以房屋购买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冯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树峰为购买本案所涉房屋,委托其姐夫李新出面与被上诉人冯某联系,由李新交冯某指标转让费3000元,后上诉人高树峰又交冯某指标转让费20000元,由李新以李新的名义向基建处交纳购房预付款18万元,之后李新领取并持有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及房屋钥匙。现上诉人高树峰以房屋购买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冯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树峰负担。
审判长:王艳龙
审判员:郝丽华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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