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冯某某与盛某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盛某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霄燕 审 判 员  庞颜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

书记员:葛扬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