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盛某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霄燕 审 判 员 庞颜玲 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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