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孙双杰。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刘彬。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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