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区。委托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10-28-7。法定代表人张庆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冯某某与被申请人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的工程款460466元。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在460466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大庆恒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的工程款46046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荆亚坤
书记员: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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