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吴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干岔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逊克县干岔子林场场部。法定代表人:孙晓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芳,男,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干岔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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